福州人才住房保障办法

2023-08-19 08:47:40 来源:本地宝

第一章总则


【资料图】

第一条为加快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市战略,改善人才居住条件,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高校毕业生来榕留榕就业创业七条措施的通知》(榕政办〔2021〕6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立人才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委人才办、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房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以及各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为成员,统筹协调推进全市人才住房保障工作,拟定年度房源筹集计划。

第三条坚持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通过自建方式解决人才住房问题,鼓励企事业单位通过购买商品房方式解决人才住房问题。

第二章 保障对象和形式

第四条人才住房保障面向以下人才提供:

1型保障对象:福建省高层次特级、A类人才;

2型保障对象:福建省高层次B、C类人才,福州市第一层次人才(D类);

3型保障对象:福州市第二层次人才(E类)、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才,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技能人才;

4型保障对象:双一流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5型保障对象:2020年10月27日以后引进的福州市第三层次人才(F类)、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技师职业资格技能人才、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班毕业生。

保障对象学历、职称、业绩等条件达到新层次的,经申请认定后可按新层次住房标准予以保障。

人才以家庭(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为单位进行申报,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就高享受一次。

第五条保障对象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保障对象应在我市市属用人单位或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以下简称“四城区”)区属用人单位(其中,企业单位要求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为福州市市级或四城区财政收入)工作,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满3个月且落户。其中,劳务派遣人员所在劳务派遣公司和用人单位均须为市属或四城区区属单位。人才保障家庭应在我市四城区无自有住房、未享受政策性实物住房保障,申请之日前5年内无商品住房买卖行为;申请家庭为离异的,离异时间需满2年。

(二)省高层次特级人才、我市工作的省市引进生、科级行政挂职博士不受用人单位及社保缴交的属地限制,由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分别认定。

第六条人才住房保障形式有:

(一)闽都院士村;

(二)人才购房补贴;

(三)人才限价商品住房;

(四)购房贷款贴息;

(五)人才租赁住房;

(六)人才租赁补贴;

(七)酒店式人才公寓。

闽都院士村、酒店式人才公寓实施办法由市委人才办牵头另行制定。人才保障家庭符合我市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可以根据我市相关政策申请公租房保障。

毕业三年内有意来榕求职实习的全日制高校外地生源毕业生,可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一年的免费住宿,所需房源由市房管局筹集,交市人才发展集团运营,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社局另行制定。

第七条人才限价房、购房贷款贴息、购房补贴只能选择一种享受;人才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可选择其中一种享受,不得同时享受。享受租房政策的可再申请享受购房政策,但购房后应退出租住的人才租赁住房或停止发放租赁补贴。现行有效的其他人才住房政策,除政策规定可叠加享受的外,与本办法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享受。

第三章 人才限价商品住房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人才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按照人才层次提供的不同面积户型及折扣的限价商品住房。人才可自愿选择下靠户型。

1型保障对象:配售150平方米户型,售价按市场备案价或评估价的60%;

2型保障对象:配售120平方米户型,售价按市场备案价或评估价的70%;

3型保障对象:配售90平方米户型,售价按市场备案价或评估价的80%。

4型保障对象:配售70平方米户型,售价按市场备案价或评估价的90%。

第九条人才限价商品住房按项目进行申请,项目达到销售条件后,由市房管局、市人社局牵头组织申报审核,市国有房产中心组织配售。

人才限价商品住房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转让、赠与、互换、抵押(按揭除外);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在此期间原则上不受理人才所购房的交易、转让、赠与、互换、抵押申请(法院判决的除外)。满5年不足10年上市交易的,可向市国有房产中心提出上市交易申请,政府和购房人才各享有50%房产增值收益;1型保障对象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10年的,2、3、4型保障对象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10年且在福州市缴交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累计满10年的,可向市国有房产中心申请转为完全产权,房产增值收益归人才所有。

人才购买人才限价商品住房后,若符合我市商品房限购政策,可以购买其他商品住房。

第四章 人才购房补贴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人才购房补贴是指,按照人才层次提供的不同标准的人才购房补贴。其中1型保障对象180万元;2型保障对象100万元;3型保障对象50万元;4型保障对象20万元。购房补贴最高不超过实际购房总价,并按年发放:第1年发放40%,第2年发放30%,第3年发放30%。

2、3、4型保障对象还需按约承诺享受政策后继续在榕工作10年及以上,承诺服务期以购房网签之日起按月计算。

人才保障家庭需自取得保障资格之日起2年内在福州行政区域(含六区六县、高新区,下同)内购房,购房时间以网签时间为准。

人才保障家庭可在办理网签合同备案、购房全款缴清后(现金全款支付或银行按揭贷款放款后)向市国有房产中心申请兑现。

第十一条享受购房补贴的人才,需与市国有房产中心签订购房补贴发放协议,明确10年服务年限和上市交易限制等内容。

享受人才购房补贴的所购住房,10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转让、赠与、互换、抵押(按揭除外),服务年限期满后,由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办理解除限制的相关登记。除上述情况外,原则上不受理人才所购房的交易、转让、赠与、互换、抵押申请(法院判决的除外)。

人才承诺服务期后未履行承诺服务年限的,由市国有房产中心会同用人单位负责,要求人才按服务年限的比例退回购房补助,应退回的金额=已发放的购房补贴-购房补贴总额×(在榕实际服务月数÷承诺服务月数)。退回购房补贴后,可向市国有房产中心申请上市交易;服务满10年的,可向市国有房产中心申请上市交易,房产增值收益全部归人才所有。

第五章 购房贷款贴息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购房贷款贴息是指,对在福州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购房时给予如下支持:

(一)1、2型保障对象,购买福州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的,自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起,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最高额度可放宽至福州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的4倍。

(二)3、4、5型保障对象,购买福州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的,连续按月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除按规定给予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外,分别对其商业贷款组合部分的2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因商业贷款与公积金贷款利率不同产生的利息差,给予10年、10年和6年的利息补贴。商业贷款不足200万元或100万元的,按实际贷款金额补贴。

(三)人才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人才工作调离福州且未继续在福州地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停止利息补贴;人才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前已享受租赁补贴优惠政策的,将在利息补贴时限中扣减相应的租赁补贴时限。

第六章 人才租赁住房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人才租赁住房是指,面向1、2、3型保障对象提供的不同面积户型的租赁住房,由市人才发展集团与保障家庭签订合同,开展配租。其中1型保障对象中的省高层次特级人才入住闽都院士村(面积及租金标准另行规定),1型保障对象中的省高层次A类人才配租120平方米户型,2型保障对象配租105平方米户型,3型保障对象配租90平方米户型,租金为市场租金标准的50%。

申请人才租赁住房的人才可根据自身意愿申请上调或下靠户型。申请下靠的,按现行优惠政策实施;申请上调的,在原有保障标准之内的面积按现行优惠政策实施,超出面积部分不享受优惠政策。

各小区市场租金标准以保证政策运营和维修管理为原则,由市人才发展集团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出,每3年调整一次,并报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备案。

第十五条市人才发展集团负责人才租赁住房配租、房屋及配套设施的维护养护,做好日常运营监管工作。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才发展集团提出,转市人社局负责取消其保障资格,并由市人才发展集团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其退出人才租赁住房:

1.通过不正当手段虚报瞒报申请资料,骗租骗保的;

2.转借、转租所承租的租赁住房的;

3.改变租赁住房用途的;

4.破坏或擅自装修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5.在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租赁住房的。

第十六条人才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租赁期限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3个月前向市人才发展集团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第十七条人才家庭购房、工作调离福州市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主动报备,退出承租的租赁住房或停止租赁补贴。市人才发展集团应及时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组织清退。

第十八条市人才发展集团应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发现违规使用、违规装修、转租转借、空置等违规行为的,要按规定进行清退。

第七章 人才租赁补贴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人才租赁补贴是指,面向人才保障家庭按月发放定额货币化补贴,发放租赁补贴前需进行租赁备案。

补贴标准为:1型保障对象5500元/月,2型保障对象3500元/月,3型保障对象2500元/月,4型保障对象1500元/月,5型保障对象600元/月。租赁补贴由市人才发展集团按照规定按月发放,发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第二十条人才工作调离福州且未继续在福州地区缴交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市人才发展集团将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第八章 房源筹集

第二十一条人才保障性住房的筹集建设、规划选址,应遵循交通便利、环境宜居、社区管理、配套齐全的原则,在城市产业园区、科创中心、高校、科研院所等人才聚集区建设,综合考虑城市轨道交通、产业布局、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和生活服务配套等因素,建设标准应达到或高于市场普通商品房建设标准。

第二十二条市房管局会同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年度人才工作计划及需求提出人才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筹集计划。

第二十三条人才保障性住房可通过统一建设、出让地配建、向市场购买商品住房、长期租赁租赁住房等多种形式筹集。

第二十四条人才限价商品住房、人才租赁住房户型配比根据实际需求确定,经市房管局会同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共同核定后实施。

第九章 使用监管

第二十五条建设人才住房保障申报管理平台,人才住房保障申报、房屋管理全程网络办理。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取得人才住房保障资格并获得住房保障,经核查属实的,责令退回补助资金,作为不良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出具虚假材料的单位,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取消该用人单位今后5年享受本市所有人才政策资格。

第十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七条市委人才办负责将人才住房保障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各县(市)区人才考核指标项目,会同市人社局根据人才发展状况提出人才保障性住房需求。

第二十八条市人社局负责组织人才保障性住房人才保障资格的审核确认、变更工作,会同市委人才办根据人才发展状况提出人才保障性住房需求,会同市房管局建设人才住房保障监管服务平台。

第二十九条市房管局负责落实人才保障性住房建设、供应计划,协调推进房源筹集、建设工作,牵头建设人才住房保障监管服务平台,配合做好人才相关住房政策享受情况确认工作。

第三十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配套、方便生活的原则,规划预留居住用地用于建设人才保障性住房,并在年度土地供应中予以保障,配合做好人才相关住房政策享受情况确认工作。

第三十一条市城乡建设局负责人才保障性住房施工质量安全监管、竣工验收及房屋建设品质。

第三十二条市财政局负责人才保障性住房资金保障,会同有关单位核定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第三十三条市国有房产中心负责人才限价商品住房配售工作、购房补贴发放及后续管理工作;做好产权归属市国有房产中心的人才租赁住房房源验收工作;协调产权归属市国有房产中心的租赁住房房源在质保期内的修缮工作;配合做好人才保障对象审核工作。

第三十四条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负责人才住房不动产权登记,配合市国有房产中心、市人才发展集团做好人才保障家庭的后续资格审核工作。

第三十五条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受理人才购房贷款贴息申请、发放及后续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市人才发展集团负责租赁补贴发放及后续管理工作;做好产权归属市人才发展集团的租赁住房房源验收工作;人才租赁住房的配租及日常运营监管等工作;建立租赁补贴、人才租赁住房配租家庭及轮候家庭资格年审和动态档案管理工作;建立投诉反馈机制;对违规使用租赁住房拒不整改或腾退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中心城区人才住房保障所需经费,属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的人才,由同级财政承担(省高层次特级人才、我市工作的省市引进生、科级行政挂职博士由市财政全额承担);其他符合条件的人才住房补助经费由市、区各承担一半。

第三十八条享受人才住房保障的人员,不影响申请省城行政事业单位“新人”住房补贴。

第三十九条人才限价商品住房在限售期内由法院判决拍卖的,政府和购房人才各享有50%房产增值收益;购房补贴所购住房在限售期内由法院拍卖的,由市国有房产中心收回市财政投入的购房经费后,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四十条本办法施行前已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才共有产权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综〔2018〕117号)购买的人才共有产权住房,其售后管理、交易限制按原文件执行,本办法实施后,不再依据原文件新提供人才共有产权住房。原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福州市中心城区住房保障体系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榕政综〔2020〕49号)购买的人才限价商品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5年不足10年,或满10年但在福州市缴交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未满10年的,政府和购房人才各享有50%房产增值收益;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10年且在福州市缴交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满10年的,可向市国有房产中心申请转为完全产权,收益部分归人才所有。原按照榕政综〔2020〕49号文件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人才保障家庭,租金及补贴额度合同期内仍按原合同执行,合同期满可按照“从新兼从优”原则,享受相应政策。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由市人社局、市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四城区。其他县(市)区、高新区可参照执行或根据本地情况另行制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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