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五权宪法的构想充分体现了分权主义,具有防止封建专制主义的意义,也包含了对三权分立的资产阶级宪法的某种批评和修订;
2、孙中山希望救三权鼎立之弊的探求,显示了他执着于民主主义的政治观念。然而,孙中山不仅未消除三权鼎立原则的弊病,却把立法﹑司法﹑行政﹑考试﹑监察五权放在大总统的统一领导之下,实际上又否定了他自己设想的分权制衡原;
3、孙中山把五权宪法的理论依据,放置在“自由”与“权力”的“平衡”上。他认为社会政治生活中存在着相互逆反的两种力量,自由的力量和维持秩序的力量。政治里头的自由多,成了无政府,束缚太过,成了专制。因此,必须使得机关分立,相待而行,无伤于统一。权力的制衡原则是五权宪法的基石。
2、它是中西结合的产物。在孙中山先生看来,它一方面借鉴于当时形式最民主的制度,又从中国古代吸取精华向其“五权分立”原则中注入传统因素,使民众和社会易于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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