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房屋质量鉴定单位的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相关资料图)
1、学校校舍安全鉴定单位具有相应的。
2、对有争议的校舍安全鉴定的结果应有部门的确认或认定。
3、学校房屋的安全鉴定结论应当客观、科学、公正,并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不得弄虚作假。
4、学校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应由两名以上具有相应资格的进行论证出具意见书。
5、对于存在重大隐患的房屋进行全面检查分析后作出综合判断,必要时可委托其他机构进行检测或重新勘察评估后再做出结论性意见;
6、对需要进行结构加固的学校房屋进行结构复核及荷载试验后方可出具书面报告;
7、对需要拆除重建的危房要提出具体的处理方案和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拆建方式、施工方法等);
8、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聘请相关人员参加现场勘查和检测工作;
9、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并提出建议;
10、所有参与调查的人员均应保守学校的机密信息资料和技术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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