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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新情况、新变化,保障被监护人合法权益,保障其正常生活。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发生疫情隔离、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因被隔离等不能正常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因此,民政部门应负相应兜底责任。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第四款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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